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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发布时间:2020/6/28    来源:   阅读次数:4674
     

      案例:

      某商会拥有良好的政府关系及人脉资源,能够在项目实施中产生重大影响力,因此在项目公司注册时,其他投资人认可商会的影响力作为投资,但实际注册落地时出现问题。最终投资人同意向商会捐赠500万元,商会再将这笔资金投资到项目公司持有10%股权。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有无风险?

      一、这种神操作将引发双方巨大涉税风险

      对于投资人而言,这属于无偿赠送或者捐赠行为,由于商会仅仅属于社团法人,而不属于税务机关认可的公益性组织,因此这种捐赠投资人企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在所得税申报时做调增处理。

      对于商会而言,取得捐赠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由于是捐赠收入,很显然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点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商会的主体身份是否是税务机关认可的非营利公益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有着严格的界定,如果商会符合要求,则这部分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属于,必须还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

      二、影响力能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对于投资而言,目前只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五种合法途径。案例中其实是将影响力变通处理调整为货币出资,实务中很多时候双方都是自然人的情况下,甚至有更为简单粗暴的方法就是投资人直接出资帮助有影响力的股东出资,双方都是自然人也不涉及规范做账问题,但这种代为出资如果引发纠纷,在法律层面将带来更多争议和风险。

      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影响力还原为无形资产,但是这能否被认定为无形资产呢?在财税的角度无形资产如何理解和判断?我们可以以财税2016年36号文中的判断作为一个标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这里的影响力显然不是前五个的范畴,那么是不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呢?文件中进一步做了解释,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从这里的解释,影响力无法被界定为上述影响力的任何一种,当然是否可以做变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斟酌,比如能不能将影响力调整为名称权或者冠名权呢?那就可以界定为无形资产合理合法进行出资。

      当然如果是名称权或冠名权,需要在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并最好能够提供评估报告,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作为各方认定的基础。而且作为投资人还需要就无形资产投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开具发票给被投资企业入账。

      三、有没有其他变通的方式体现特殊股东的影响力呢?

      答案是肯定的,实务中可以以变通方式来实现这一点,比如各方认可商会持有项目公司10%股权,0投资肯定不行,但少投资确是可行的,如果投资折股价格一致为每股1元,5000万实收资本的10%为500万投资,但各方可以约定商会只需要拿出10万元即可获得10%股权,这样实收资本就是100万,其他股东投入超过100万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即可。

      当然,实务中是否只有一种变通倒并不见得,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特殊影响力作为一种特殊投资,在现行法律和财税框架下并不能直接落地实施,在变通过程中一定要小心会不会引发其他财税风险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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